(2013)涪民初字第5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魏树林、程超英诉四川愿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树林,程超英,四川愿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492号原告:魏树林,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2日,住绵阳市城郊乡。原告:程超英,女,汉族,生于1959年7月24日,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黄泽宴,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朝河,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愿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凌,该公司员工。原告魏树林、程超英诉被告四川愿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树林、程超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