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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苏洪辉与杨再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洪辉,杨再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苏洪辉,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县。被告:杨再义,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洪辉诉被告杨再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洪辉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洪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洪辉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