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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满与刘振发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刘振发,林永娟,刘德辉,刘春艳,刘艳敏,杨丽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910号原告张满,男,1960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杨明,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振发,男,1939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林永娟,女,1943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德辉,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春艳,女,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未到庭)被告刘艳敏,女,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杨丽萍,女,1967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满与被告刘振发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满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满负担。审 判 员  卢 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