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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市辉隆肥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辉隆肥业有限公司,徐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辉隆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C7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黄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明,住公主岭市。上诉人吉林市辉隆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辉隆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市辉隆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吉林市辉隆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英审判员 陈 新审判员 林凤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