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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欢欢与段桂花、潘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欢,段桂花,潘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陈欢欢,男,汉族,村民,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郝杨杨,男,汉族,村民,1995年5月6日出生,住巨野县。被告段桂花,女,汉族,居民,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巨野县。被告潘凌云,女,汉族,居民,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欢欢诉被告段桂花、潘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欢欢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欢欢撤回对被告段桂花、潘凌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欢欢负担。审判员  魏俊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司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