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欢欢与段桂花、潘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欢,段桂花,潘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陈欢欢,男,汉族,村民,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郝杨杨,男,汉族,村民,1995年5月6日出生,住巨野县。被告段桂花,女,汉族,居民,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巨野县。被告潘凌云,女,汉族,居民,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欢欢诉被告段桂花、潘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欢欢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欢欢撤回对被告段桂花、潘凌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欢欢负担。审判员 魏俊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司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