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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91)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李向彬,李月民,陈改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苗晓翠,该校校长。被执行人李向彬。被执行人李月民。被执行人陈改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李向彬、李月民、陈改换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向彬、李月民、陈改换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石保亮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荣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