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5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陈建德与黄黎强、郑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德,黄黎强,郑杉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574-1号原告陈建德,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辉秋,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黎强,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郑杉和,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德与被告黄黎强、郑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德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德与被告黄黎强、郑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陈建德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建德负担。审判员 谢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小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