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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640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丑某某,女。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小伟人民陪审员  王军成人民陪审员  郝书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嘉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