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640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丑某某,女。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小伟人民陪审员 王军成人民陪审员 郝书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嘉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