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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丁建楠与尹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建楠,尹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建楠(丁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金华。委托代理人王伟战。上诉人丁建楠因与被上诉人尹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港民初字第0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建楠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建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建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丁建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