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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云芳诉被告王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芳,王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739号原告高云芳。被告王宝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芳诉被告王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芳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云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云芳负担。审判长 张 慎审判员 段红祥审判员 田雅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