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桂阳法诉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潭球、郑宝城与被告刘忠文、李文玉、刘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潭球,郑宝城,刘忠文,李文玉,刘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诉保字第21号原告刘潭球,男。原告郑宝城,女。被告刘忠文,男。被告李文玉,女。被告刘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潭球、郑宝城与被告刘忠文、李文玉、刘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忠文在湖南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时代广场项目部的建筑工程款100万元和查封被告刘忠文、李文玉、刘诣所有的位于桂阳县时代广场的塔吊二台,且原告提供相应的财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忠文在湖南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时代广场项目部建筑工程款100万元和查封被告刘忠文、李文玉、刘诣所有的位于桂阳县时代广场的塔吊二台。本裁定送达之日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廖中元审判员  曹文斌审判员  宁建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