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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冷执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亚克、刘君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亚克,刘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冷执字第218-4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彭剑,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王亚克,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君荣,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王亚克之妻。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亚克、刘君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王亚克、刘君荣偿还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53999.87元及利息、复利、罚息;二、被执行人王亚克、刘君荣不履行上述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以被执行人王亚克提供抵押的产权证号为永房冷水滩字第00054307号、座落于冷水滩区翠竹园南侧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王亚克、刘君荣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春审判员  周新华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