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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滕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王某,女,住滕州市。被告陈某,男,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8日在滕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书。原、被告于2009年8月10日生一女孩,取名陈某某。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2年春节在与被告吵架后便回娘家居住。原告曾于2012年8月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未有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8日在滕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书。原、被告于2009年8月10日生一女孩,取名陈某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2年8月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缺乏沟通交流,2013年6月3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书、(2012)滕民初字第3817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孩,双方已建立起夫妻感情,生活中双方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间无根本的矛盾冲突。今后只要双方顾念家庭及子女,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多加沟通交流,夫妻关系修好是有可能的。审理中原告主张夫妻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勇审 判 员  胡旭明代理审判员  王 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