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叶小珍与高兴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珍,高兴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253号原告:叶小珍。被告:高兴校。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珍与被告高兴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小珍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