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赵明秋与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秋,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郑兰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商初字第261号原告赵明秋,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高旺,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郑兰宝,董事长。被告郑兰波,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现下落不明。原告赵明秋与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郑兰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明秋的委托代理人高旺、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兰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兰波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明秋诉称,2011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购买原告豆饼,并为原告出具货款单据12份,总额共计为53919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3919元及利息。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郑兰波打条行为是职务行为,该欠款应由本公司偿还,但不承担利息。被告郑兰波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购买原告赵明秋豆饼,并为原告赵明秋出具由郑兰波签字的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的格式货款单据12份,总额共计为53919元,经原告赵明秋催要未果,原告赵明秋于2013年8月16日起诉来院。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明秋不要求被告郑兰波承担责任。原告赵明秋为本案诉讼支出公告费500元。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收据十二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赵明秋豆饼款53919元,事实清楚,其理应偿还。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应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6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赵明秋支付欠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明秋欠款53919元及利息(利息以53919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明秋公告费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1668元,由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昌亮审判员 夏 民审判员 赵 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