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民一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胡远祥与熊吉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远祥,熊吉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一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远祥,男,1943年2月24日出生,土家族,吉首市人,农民,住吉首市双塘镇阴上村*组。委托代理人张恩花,吉首市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长中,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双塘镇阴上村*组。系胡远祥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吉平,女,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吉首市人,农民,住吉首市双塘镇阴上村*组。委托代理人田径,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治萍,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远祥因与上诉人熊吉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远祥的委托代理人张恩花、胡长忠,上诉人熊吉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径、陈治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超出诉讼请求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胡远祥、熊吉平。审判长 彭志友审判员 向美蓉审判员 张安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