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荥执字第8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增有与刘发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荥执字第824-1号申请人杨增有。被执行人刘发喜。本院在杨增有申请执行刘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的(2010)荥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六十六万九千七百三十九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发喜银行存款七十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