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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3-12-12

案件名称

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与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及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7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荣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琦燕,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磊,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仁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福山,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进东,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胜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宓征孔,该公司销售部长。委托代理人:金宝,莱芜钢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及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洪光审 判 员  张 纯代理审判员  杨 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