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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付强(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付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439号原告吴付强(常),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濮阳县习城乡陈占村294号,身份证号410928196604226318。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与黄河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7798873-2。代表人李庆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付强(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魏艺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