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嘉善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春等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嘉善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春,胡井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嘉善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敖。委托代理人:葛金杰。委托代理人:裘红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建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井方。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惠献。再审申请人嘉善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张建春、胡井方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嘉民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嘉善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