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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张福娥与常庆生、曹晓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娥,常庆生,曹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娥,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太原木器二厂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常庆生,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国际对销贸易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被执行人曹晓梅,女,汉族,太原铁路局职工,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张福娥与常庆生、曹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迎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