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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赖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赖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涪民初字第3512号原告: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文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微,四川绵阳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君(曾用名:赖书琼),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人罗微,被告赖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6月至2013年3月,原告依据涪城区安昌路18号“爱喜嘉年华”公寓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认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在上述时间内,以窗台漏水拒交物业服务管理费。窗台漏水属于开发商的义务,原告只有通知的义务。原告长期向被告催收物业费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管理费362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赖君辩称:欠费是事实,但是我没有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我的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情况,原告联系开发商到漏水的地方看过几次,但是一直都没有修复。还有原告公司的保安也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小区进出的人员繁杂,自行车不停放在停车场。安红不是我们小区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很多业主都不知道,物业公司也没有通知。经审理查明:2008年开始至今,原告与绵阳市涪城区爱喜嘉年华业主委员会签订《爱喜嘉年华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为爱喜嘉年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合同第二条约定被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含对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合同第六条约定电梯住宅的物业服务费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被告所居住的爱喜嘉年华小区1幢A座22楼8号商品房建筑面积为80.52平方米。被告因其居住的房屋出现窗台等部位漏水问题,自2009年6月开始就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到2013年3月时止,共计欠费3623.4元(80.52平方米*45月*1元/月/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爱喜嘉年华物业服务合同》,《欠费统计表》,照片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绵阳市涪城区爱喜嘉年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爱喜嘉年华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是爱喜嘉年华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和原告签订,其合同效力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故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窗台属于其个人私有部分,不属于小区共用建筑部分,其漏水问题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原告物业服务管理内容,故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处理其房屋漏水问题未依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的物业服务费362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赖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一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