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何邦友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邦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89号罪犯何邦友,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2002)汉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邦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陕刑执字第8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9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2007)陕刑执字第611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有期徒刑十八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10年11月18日本院以(2010)西监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又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24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邦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2次,并获2012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一次,系老犯。本院认为,罪犯何邦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邦友准予减刑二年(余刑至2022年1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爻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