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赵玉珍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玉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29号罪犯赵玉珍,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5日作出(1999)汉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玉珍犯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0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陕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2004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2007年4月26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010年7月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西刑二执字第13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玉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本院认为,罪犯赵玉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玉珍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爻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