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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吕新杨与曹智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杨,曹智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吕新杨。被告:曹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新杨与被告曹智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新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吕新杨负担。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