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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孙小英与吕军刚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英,吕军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74号原告孙小英,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宝安,男,汉族,银行职工。被告吕军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英诉被告吕军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军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孙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小英撤回对被告吕军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小英承担。审 判 长  王中林人民陪审员  罗玉强人民陪审员  袁宗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