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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坤宇商贸有限公司与揣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坤宇商贸有限公司;揣得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坤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园东小区**楼-1-1商业房。法定代表人唐锐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全纯,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果希青,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揣得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唐山市丰润区坤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揣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坤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坤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坤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坤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国强审判员  韩树仁审判员  陆左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春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