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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10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万途远洋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万途远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国泰19幢1918号。法定代表人钱宇,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209-1号国际大厦国际大酒店26楼。法定代表人徐守斌,董事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万途远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北海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偿还本息合计人民币241644元给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万途远洋发展有限公司,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春   平审判员 易文尧审判员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文   辉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