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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淇县裕丰福利编织有限公司与胡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淇县裕丰福利编织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淇县裕丰福利编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琼,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淇县裕丰福利编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淇县裕丰福利编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淇县裕丰福利编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淇县裕丰福利编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淇县裕丰福利编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树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