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潘晓娟与徐勤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娟,徐勤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440号原告:潘晓娟。被告:徐勤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娟诉被告徐勤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晓娟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