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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卢可新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现敏,桂瑞玲,卢可新,胡玉良,刘华,顾方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518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景峰,该社营业部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孟现敏,男,汉族,1967年7月9日出生,住郯城县。被执行人桂瑞玲,女,汉族,1967年4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6704180086。被执行人卢可新,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胡玉良,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郯城街道。被执行人刘华,女,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郯城县。被执行人顾方彬,男,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可新在郯城县农村信用联社向阳分社的存款19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