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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汤阴县防火材料厂与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防火材料厂,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赵炎庆,该厂厂长。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海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谷朝众,该学院院长。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与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撤回对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