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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郑庆国诉魏靖威、罗红波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庆国,魏靖威,罗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保字第95号申请人郑庆国,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魏靖威,男,1989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LZ0**号厢式货车司机。被申请人罗红波,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LZ0**号厢式客车登记车主。申请人称:2013年11月11日18时00分许,魏靖威驾驶罗红波所有的鲁RLZ0**号厢式货车沿曙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明县曙光路东段耐火材料厂十字路口处向左侧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郑庆国驾驶的鲁R8A3**号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使两车损坏,郑国庆受伤。经东明县交警大队认定,魏靖威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庆国无事故责任。申请人郑庆国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魏靖威驾驶罗红波所有的鲁RLZ0**号厢式货车,申请人以现金2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庆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魏靖威驾驶罗红波所有的鲁RLZ0**号厢式货车至东明县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金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