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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才宝、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才宝,林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保字第38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80号。负责人苏素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荣海、张茜颖,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才宝,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娟,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陈才宝、被告林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才宝、被告林娟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才宝、被告林娟名下价值人民币450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