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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申明珠代理审判员  卢清江人民陪审员  杨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