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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彭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彭某,男,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居民。原告彭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彭某及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2010年4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1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八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彭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被告2010年4月16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2010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应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冯某某辨称,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只有60000元是现金,其他的都是赌博借款及利息。原告彭某的妻子组织赌博,被告在输完自己所带的现金后,在原告妻子处借得20,000元继续赌博,该笔借款的利息约定为每天支付400元。后因被告拖欠原告利息4,000元未付,原告找到被告协商,将利息约定为每万元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并由原告再借给被告现金60,000元。两次借款本金共计80,000元,加上当月利息16,000元,及第一次借款拖欠的利息4,000元,被告总共累计欠原告本息合计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00,000元的欠条。在第二次支付利息的时候,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现金10,000元,下欠利息10,000元未支付,原告就要求被告更换了一张110,000元的欠条。随后被告又与原告协商,由贾某某代替被告偿还利息20,000元,被告本人又向原告支付了利息20,000元。综上所述,被告在原告处借得的现金只有60000元,加上赌博所借的20000元,被告仅欠原告借款80000元,且被告已支付原告的50000元高额利息,应视为偿还的本金。被告冯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冯某某于2010年4月16日向原告彭某借款11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八个月,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实际数额和该借款是否系赌博所欠债务及高额利息。对本案借款的实际数额问题,被告冯某某向原告彭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10,000元的借条一张,该借条约定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并明确显示了借款金额。对被告辩称的此借款中部分系赌博所欠债务及高额利息的辩解理由,由于被告未能就其辩解理由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其辩解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被告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按时归还借款,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彭某要求被告冯某某偿还借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彭某借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冯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腾飞审 判 员  王雪斌代理审判员  樊 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继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