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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生与被告宋垚林、郝广瑛、李保良、谢建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宋垚林,郝广瑛,李保良,谢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杨生,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小寨村。被告宋垚林,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监上街。被告郝广瑛,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朝阳南大街11号城建局家属楼。被告李保良,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滏阳街八街17号。被告谢建军,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黄官营村东街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生与被告宋垚林、郝广瑛、李保良、谢建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生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垚林、郝广瑛、李保良、谢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927.5元,由原告杨生负担。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