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陆新与杨新才、杨宏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新,杨新才,杨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202-2号申请执行人陆新,男,生于1968年10月19日,汉族,西安客运段职工,住宝鸡市上马营跃进小区**栋。被执行人杨新才,男,生于1957年8月2号,汉族,宝鸡东站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东站家属院。被执行人杨宏庆,男,生于1984年9月17号,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杨新才之子。陆新与杨新才、杨宏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78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宝鸡东站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杨新才工资收入,直至扣清全部欠款为止。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