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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立刑监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周瑞华故意伤害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邢立刑监字第24号周瑞华: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邢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刑二裁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二审裁定证明案件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刘新国不应认定为轻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邢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12月30日作出(1991)法刑二裁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你于1992年2月25日收到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于2013年才向本院提出申诉,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之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