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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刑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张继东抢劫罪,张继东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冀刑执字第1173号罪犯张继东,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人。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邯市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继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以(2011)冀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石家庄监狱于2013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2013年10月31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四次,单项记功一次。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继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继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2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士文审判员  赵向鸿审判员  齐志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锁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