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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刑三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家升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家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刑三终字第10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家升,小名“伟伟”,男,汉族,1989年4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建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新建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县看守所。辩护人王金平、罗国妹,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家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洪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家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9月6日11时许,李家升与奶奶即被害人邓某发生口角后,持菜刀砍杀邓某后颈脖,后又持水果刀捅刺其胸部。经法医学鉴定,邓某系锐器(菜刀类)砍击所致颈部不全离断伤致该处脊髓、左右颈动脉断裂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李家升作案后逃离现场,于同日19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家升故意杀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由家庭矛盾引发,李家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故对其从轻处罚。对李家升指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家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家升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对李家升从轻量刑。李家升从小生活在缺少父母关爱和教育的环境中,养成了自闭的性格,从小就承受了其年龄不该有的压力。他奶奶、外婆及其他亲人经常称他“呆佬”,给他脆落的心灵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精神状态始终处于高压之下,案发前被害人又对他辱骂,他积累多年的怨气突然爆发,一时失去理智,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才导致本案发生。2、李家升具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他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行凶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罪态度好,构成自首,积极悔罪,主观恶性不大。因此,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判决。李家升另提出,他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他长期患有抑郁症,精神状态一直不正常。本案发生时他受外部因素刺激,致其精神病发作杀害被害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其作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没有真实反映其病情,请求二审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家升与家人关系不好,曾扬言要杀家人,且因其奶奶即被害人邓某(殁年77岁)经常叫其“呆佬”,而心生怨恨。2012年9月6日上午8时左右,李家升因琐事与邓某发生口角,后遇到其外婆胡某,胡某拿瓜子给李家升吃时被拒,便也说李家升是“呆佬”。李家升听后很气愤,回到了其所居住的李重言家,遇见邓某坐在厨房门口小凳子上,旁边一菜篮里有辣椒和一把菜刀。李家升便问邓某辣椒是否从菜园摘来,邓某回答了后,李家升认为邓某的语气不好,很不在乎他,遂生杀害邓某之念。当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李家升从住处拿了一把尖刀放在身上,后下楼来到邓某身边,拿起菜蓝里的菜刀朝邓某后颈砍了一刀,邓某被砍倒在地后大叫,李家升即拿了一条蓝色长条形毛巾塞住邓某嘴巴,并拿出尖刀捅刺其胸部,将邓某当场杀死。经法医鉴定,邓某系锐器(菜刀类)砍击所致颈部不全离断伤致该处脊髓、左右颈动脉断裂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李家升作案后逃离现场,于当晚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9月6日晚7时30分,新建县溪霞镇赤海村村民李某7电话报警称:当天傍晚,他发现同村村民“伟伟”(李家升)的奶奶(邓某)被杀死在家中,“伟伟”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2、证人李某1的证言:案发当天下午6时,他回到家打开厨房门发现奶奶躺在地上,嘴里被塞了一条蓝色的毛巾,胸部衣服上有三个洞,胸部身下有许多血。离奶奶头部往厨房方向不到半米处有一个装菜的篮子,里面有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菜刀是他家的,菜刀靠把柄位置的刀锋上有血迹,水果刀也有许多血迹。他见状就叫奶奶,但奶奶没有反应,他就打电话给叔叔说了此事,之后找来村里医生看奶奶,医生检查了一下后说奶奶救不了,他就报警了。3、证人李某2的证言:案发当天下午5时左右,他接到侄子李某1的电话,说他母亲邓某躺在血泊中,就赶紧回家,发现母亲死在他二哥李重言家的厨房。他怀疑是他大儿子李家升杀的,因为李家升与家人关系不太好,说家人对其不好,也说过要杀死他们。母亲邓某平时住他二哥李重言家二楼,他儿子李家升有时住三楼。4、证人胡某的证言:案发当天上午,她在村里李某3的商店遇到了外孙李家升,就拿瓜子问了他几遍是否吃,他都不理。她就说:“你这个呆佬,外婆拿瓜子给你吃都不要”。李家升说:“你为什么叫我呆佬,我是乖崽,不是呆佬”。当时李家升伸出大拇指挥手不停地说,她感觉他可能发了病,旁人都劝她赶快走,她便离开了商店。傍晚,她听村里人说,邓某被杀死在家里。5、证人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的证言:案发当日上午10时左右,在李某3的商店,“伟伟”(李家升)的外婆胡某问“伟伟”是否吃瓜子,“伟伟”说不吃,胡某就说“伟伟”是“呆佬”,“伟伟”说“我不是呆佬,我是乖崽”。他们就说“你外婆拿东西给你吃,你不吃,说你句呆佬你还生气”。李家升就朝其奶奶家方向走了,走时还说:“外婆也说我,奶奶也说我,她们都看不起我。”后得知邓某被杀死了,大家都说是邓的孙子“伟伟”杀死的。李某6还证明,“伟伟”与其奶奶的关系好像不很好,与其一家人的关系都不好。6、证人李某7的证言:2012年9月6日晚6、7时,他听到“伟伟”(李家升)二伯家的方向有好多人说话的声音就走过去,听说“伟伟”奶奶死了,大家分析可能是“伟伟”杀死的。他到现场看见“伟伟”奶奶倒在“伟伟”二伯家大房子与厨房后面的过道里,就打电话给村治保主任,治保主任说不要破坏现场。当天中午11时30分左右,他在下泽村碰到“伟伟”,“伟伟”说有事到街上去,然后就走了。“伟伟”当时表情严肃,说话好急,好像有很急的事。以前,“伟伟”常跟大家说其家人对其不好,也会说其奶奶、外婆等家人看不起其,并说过要杀其父亲。7、证人李某8的证言:2012年9月6日中午11时许,他在村庄的后山看见“伟伟”(李家升),“伟伟”还对他说“你在砍柴啊”,之后就往山上走了。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现场刑事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新建县溪霞镇赤海村李重言家。在楼房后门边的过道地面上见侧躺一尸体。尸体头、胸部下有一滩血迹(均棉签擦拭提取),尸体嘴鼻部见有毛巾团堵塞,尸体北侧地面见一菜篮,菜篮边框上架放一把铁柄菜刀(原物提取),刀面上见血迹,菜篮内见一把黑色相间塑料把手单刃尖刀(原物提取),刀面上见血迹。9、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发现场的蓝色毛巾,经被害人家属辨认系其家中洗刷用品。10、DNA鉴定书,证明送检的现场尸体头部、胸部附近地面可疑血迹和菜刀、不锈钢尖刀上的可疑血迹均系人血,经15个STR分型支持为邓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邓某后颈中部见一13cm×5.5cm横行创口;左某胸下部见二处大小分别为2.1cm×0.8cm、1.9cm×0.7cm的平行创口,右胸前乳头外下见一4.2cm×0.6cm斜形创口。左上肢前臂尺侧见一2.5cm×0.6cm创口。死者左右胸前区三处创口,创腔深达皮下,单刃锐器(水果刀类)可以形成。死者后颈中部创口呈横形,有较大份量的锐器(菜刀类)砍击作用可形成。死者左某臂一2.5×0.6cm创口,创缘齐、创角均锐,创腔深达皮下,分析单刃锐器(水果刀类)作用可以形成。鉴定意见为:邓某系锐器(菜刀类)砍击所致颈部不全离断伤致该处脊髓、左右颈动脉断裂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12、江西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李家升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正常,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13、上诉人李家升的供述和辩解:他奶奶邓某平时不在乎他,看不起他,天天骂他,叫他“呆佬”,他说自己不是“呆佬”,而是乖崽。案发当天早上8时左右,他在二伯李重言家起床洗漱,他奶奶叫他吃饭,他说自己会吃,不要啰嗦。奶奶就骂他,说些好难听的话。他越想越难过,就气得出门到村里商店玩,他外婆胡某遇到他要买东西给他吃,他不要,外婆就说他真是“呆佬”。他气得好难过,说自己不是呆佬,是乖崽。当日11时20分左右,他回到家见奶奶坐在厨房门口的小凳子上,边上放着一个菜篮,里面有辣椒,家里的菜刀也放在里面。他就问辣椒是否从菜园子里摘的,奶奶用不好的语气回答,对他很不在乎,他更气就想杀死她。他跑到家里二楼一个房间的凳子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插在右边皮带上,下楼来到奶奶身边,奶奶回头瞥了他一眼,他觉得奶奶眼神是一种很讨厌的眼神,心里更气,于是从菜篮里拿起菜刀,对着她后颈脖砍了一刀,奶奶被砍倒在地并大叫。他怕被人听见,就把一块蓝色长条形毛巾塞住奶奶的嘴巴,不让她发出声音。这时,他看见奶奶鼻子还在呼气,就从腰里抽出水果刀,对她右胸捅了一刀。一会儿,奶奶就没动静了。随后他把刀抛在地上,到水池把手上的血迹洗掉了。后出门在屋后的山上遇到“朱甲子”(李某8),就说“你在砍柴啊”,然后到下泽村时又遇到了“明佬”(李某7)。后来,他就到新建县公安局投案了。14、公安机关出具的“投案经过说明”,证明2012年9月6日晚7时许,李家升到新建县公安局溪霞派出所投案。15、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李家升出生于1989年4月3日等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李家升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1、关于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的问题。经查,被害人邓某作为上诉人李家升的奶奶,负有关心、教育李家升的责任和义务,而李家升作为成年人更有照顾、孝敬年迈奶奶的责任和义务,但李家升却长期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不仅不能帮助家庭解决困难,反而增加麻烦和负担,没有尽到一个家庭成员的责任和义务。为此,他奶奶邓某批评、教育他,完全正当亦合乎情理,有时叫他“呆佬”,也只是嗔怪之意,并无其他恶意;案发当天早晨,她见李家升起床洗漱后,关心地叫他吃饭,充分体现了长辈对他的关爱之心,而李家升却责怪奶奶啰嗦,后在村商店外婆给他吃瓜子遭他拒绝,也嗔怪地说他“呆佬”,李家升气愤地回到住处,又自认为奶奶厌恶他,便将奶奶杀死。由此可见,李家升不仅没有尽到一个晚辈对长辈最起码的孝敬,反而将奶奶的关心责怪为啰嗦,因奶奶的批评、教育怀恨在心,违背人伦杀死奶奶,在本案中其奶奶根本没有过错。因此,李家升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2、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问题。经查: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案卷,并对李家升进行了精神状况、体格检查和脑电图、心电图、彩色B超检查,同时还作了心理测验,经检查未发现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绪一般,只是在提及杀死奶奶时表现有些难过,虽有些高兴不起来,觉乏力等,但其症状表现不符合抑郁症等任何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李家升认为从小感觉奶奶对他要求很严,不在乎他,就想杀死她,作案时心情不好,就是冲动,所以其行为不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且作案后表示后悔,可见其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正常,属于生理激情下作案,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该鉴定程序完备、合法,分析缜密、科学,内容客观、真实,鉴定机构和人员均有法定资质,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病理科学和客观事实,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因此,李家升要求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3、关于李家升没有前科劣迹、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原判已经充分考虑,并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后果已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李家升及其辩护人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家升不能正确对待其奶奶即被害人对其批评、教育,持菜刀和尖刀将奶奶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案发后,李家升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家升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以及李家升要求重新进行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毅代理审判员  彭修贵代理审判员  吴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