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闵民三(知)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爱乐乐团与江苏泽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隆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乐乐团,江苏泽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隆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三(知)初字第529号原告上海爱乐乐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孝明。委托代理人侯杰,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泽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高宗书。被告上海隆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殿伟。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负责人顾健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爱乐乐团与被告江苏泽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苑公司)、上海隆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南通分行)虚假宣传纠纷一案后,被告泽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泽苑公司与隆乐公司签订《演出合同》联合中行南通分行并于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金石大酒店,举办的“中行之夜2013新春音乐会”侵害了其利益,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能证明被告隆乐公司的注册地及常住地等信息,泽苑公司对于隆乐公司是否参与涉案演出暂不知晓,本案应由被告泽苑公司或被告中行南通分行所在地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工商档案材料显示,现被告之一的上海隆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其住所地属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泽苑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江苏泽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贞代理审判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王枝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