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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5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李某诉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1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某账号:621599496000047xxxx,只收不付。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陪审员  王庆林陪审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秀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