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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8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浙江禾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万昌集团有限公司、万昌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禾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万昌集团有限公司,万昌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809-2号原告:浙江禾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沅奇。委托代理人:韩燕华。委托代理人:任金标。被告:万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林法。被告:万昌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关龙。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红、金伟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禾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昌集团有限公司、万昌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禾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81元,减半收取293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4341元,由原告浙江禾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春盛代理审判员  任 莹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