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卢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达生(湖南省平江县老年人协会推荐的公民),男,194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西街440号。被告卢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平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达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加上被告对原告不关心,同时不能吃苦、安心上班。双方自2013年3月起开始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儿。原告张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平江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被告卢某的居住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卢某身份基本情况。被告卢某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后未婚同居,2009年12月30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卢某。2013年2月21日双方在平江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双方登记结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少。2013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因原告要求离婚,不同意和好,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双方经过较长时间相互了解并生育小孩后才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前段夫妻关系尚可,双方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后由于双方互相交流和沟通不够,导致夫妻感情逐步淡漠,但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注重珍惜和培养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况且原、被告生育的女儿尚年幼,极需父母的爱护,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也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双方离婚对女儿会造成伤害。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赞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平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