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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20-08-21

案件名称

赵留好、刘存财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赵留好;刘存财;潘中宁;梁小军;田勇;田利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郸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留好,绰号耗子,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郸城县。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3月23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存财,绰号小高,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郸城县。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3月23日到郸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潘中宁,绰号宁子,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郸城县。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4月18日到郸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梁小军,又名华杰,男,1977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4月26日到郸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田勇,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4月26日到郸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田利,又名银枝,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4月26日到郸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3]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留好、刘存财、潘中宁、梁小军、田勇、田利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志刚、被告人赵留好、刘存财、潘中宁、梁小军、田勇、田利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3月份,被告人赵留好、刘存财、潘中宁与“飞哥”(另案处理)在郸城县南丰镇十河行政村十河村刘某老宅内多次聚众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梁小军、田勇、田利积极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人力等直接帮助。在赌博期间,赌资数额累计超过20万元,参赌人数累计超过20人。案发后,被告人刘存财、潘中宁、梁小军、田勇、田利到郸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1、刘某、孟某、杨某、于某、李某2、闫某、曹某、张某、李某3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材料、罚没收入、另案处理材料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留好、刘存财、潘中宁、梁小军、田勇、田利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存财、潘中宁、梁小军、田勇、田利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赵留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悔罪表现及犯罪情节,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留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存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潘中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梁小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田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田利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