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43号原告吕某某,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冯赟,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郭家庙村村民。委托代理人郭健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伟,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