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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43号原告吕某某,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冯赟,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郭家庙村村民。委托代理人郭健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伟,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