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陈光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光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14号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佛子岭路。机构代码:003226566-6。法定代表人:朱明,局长。被告:陈光明,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陈光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以该案暂不具备诉讼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判员 袁刚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