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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5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与卢鹏飞、王凤皎、西安科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卢鹏飞,王凤皎,西安科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579-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号。负责人:党辉,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卢鹏飞。被执行人王凤皎。被执行人西安科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231-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宏,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天台路95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富,经理。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与卢鹏飞、王凤皎、西安科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新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卢鹏飞、王凤皎、西安科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鹏飞、王凤皎、西安科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40322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卢鹏飞、王凤皎、西安科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米志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