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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皮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97号原告皮某某,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皮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宏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